一、机构简介
清远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是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注册的专业司法鉴定机构,面向全社会提供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服务。 本所始终秉持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核心原则,以严谨的专业态度和高效的服务水准开展各项司法鉴定业务,致力于为社会各界提供可靠的鉴定支持。
1.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2.联系地址:清远市第三人民医院永安楼1楼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
3. 联系人:杨灵灵
4.邮政编码:511500
5.预约电话:0763-3699927
二、业务范围
1.法医精神病鉴定(精神状态鉴定、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其他类行为能力鉴定、精神障碍医学鉴定、与心理、精神相关的其他法医精神病鉴定或测试)
2.刑事案件中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及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作证能力、服刑能力等)、受害人性自我防卫能力进行鉴定。
3.民事案件中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合同能力、婚姻能力、继承能力、监护能力等)问题进行鉴定。
4.临床医学鉴定:精神状态鉴定,适用于复工、复学,办理财产公正、遗嘱、领养等。
三、鉴定须知
1.受理主体
本所司法鉴定案件受理工作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一般接受司法机关(如公安、检察院、法院、监狱等)、行政机构及当事人通过律师事务所提出的委托,暂不接受个人直接委托(复工、复学及精神状态鉴定除外)。
2.委托形式与要求
(1)委托需以书面形式进行,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及简要案情,并附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
(2)因鉴定材料虚假或不全导致错鉴的,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3.受理流程
(1)收到委托书后,本所将审核委托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无法即时决定的,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在收领材料后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签订委托书,不予受理的退回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2)函件委托的,将在收到函件后7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受理。
4.不予受理情形
(1)委托要求超出本所业务范围、技术条件或鉴定能力的;
(2)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要求不符的;
(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5.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项
(1)刑事案件(复印件需盖公章): 被鉴定人身份信息、司法鉴定委托书、案情综合材料(案情经过+申请鉴定理由)、案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复印件、病历资料(门急诊记录、入院/出院记录、手术记录、诊断证明、重要检查报告单,住院中需提供病情说明)复印件、被鉴定人在看守所的表现材料、受害人住院资料及/或伤情鉴定、其他相关材料。
(2)民事案件(复印件需盖公章): 被鉴定人身份信息、司法鉴定委托书、案情综合材料(案情经过+申请鉴定理由)、病历资料(门急诊记录、入院/出院记录、手术记录、诊断证明、重要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居委会/单位/家属提供的“关于被鉴定人表现情况”说明、民事起诉书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
(3)临床医学鉴定:
时间:周二、周四上午10:30-12:00(建议提前完善相关检查);
基本要求:被鉴定人病情平稳(近期住院者需出院满2月),需监护人陪同;
材料:休学证明复印件(限复学鉴定)、被鉴定人及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既往就诊资料(门诊/住院记录、心理治疗记录、学校心理疏导记录、特殊学校矫正记录)、7天内本院相关检查结果;
报告领取:可至本院领取或选择顺丰到付(需提供详细地址、姓名、电话)。
(四)鉴定流程
1.预约电话:0763-3699927
2.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3.确定鉴定日期及地点
4.缴纳鉴定等相关费用
5.进行鉴定
6. 领取司法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