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 清远市第三人民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取药规定

尊敬的患者朋友及家属:

为进一步加强精神药品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防止药品滥用和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就单独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取药规定说明如下:

一、成人患者取药要求

18岁以上(含18岁)患者需本人持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老人卡、港澳通行证、护照)进行身份信息确认,人证一致后方可开具和领取药品。原则上不得代取药。

二、未成年及失能患者代取药要求

未满18周岁的患者,或经医生确认的失能人员,确需代取药时,受托人须同时出示本人及委托人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身份核验,人证一致方可开具和领取药品。(失能人员需医生在病历中注明代取药原因,签名确定)

三、续方规定

门诊普通患者:可以在处方药量使用完毕前24小时内续方;

门诊慢性病患者:可以在处方药量使用完毕前120小时内续方。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诊疗请求,医生有权拒绝开具处方,药房有权拒绝发放药物,如有冒名、违规等行为骗取第二类精神药品者,医院有权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让我们共同维护用药安全与医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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